歐盟經濟組織為強化全球各國稅制公平性,推動各國遵循與歐盟會員國一致的標準,2017年起陸續推出「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以資訊透明、公平稅務競爭、實質經濟活動等方針來評定分級,此一旦被列入灰、黑名單
  若有境外公司仍在使用但實際已失效者,應立刻申請恢復有效(復權),因近期境外註冊國修法遽增,加上明年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對失效公司的復權作業將造成衝擊,新法變更舉例如下:   
  官方運用「大數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已越趨成熟,所有在大陸經營的企業,對公司在合規營運管理上應勿再存有僥倖心態。   2015年起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逐步統合企業註冊工商信息,
  台商過去常以紙上公司看待境外公司,主因是過去境外公司只需繳納政府年度規費,既方便也無風險。但近年基於國際壓力(來自歐盟的最為沉重),多數的註冊國都在修法以避免列入黑名單,修法的面向著重於公司法改革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將於明年施行,早期國人設立境外公司以符合與大陸間接商業往來規定,加上後續金融商品的投資需求,都促進「境外公司」的廣泛運用,而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實
  近年國際政治動盪加劇,各式各樣的對立政策快速出台,各行業只要涉及跨境業務,都面臨到額外的法規多變風險。許多境外註冊國政府主張維持中立是境外公司過去普及的原因之一,但此主張一直未被台商廣泛重視,如今
  明年1月1日將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租稅公平,明年CFC制度正式上路後,個人及營利事業等納稅義務主體須於隔年辦理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揭露
                       文/精博國際顧問編輯部    早期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間接赴大投資及間接貿易規定,台商應運而衍生出利用「第三地區公司」的商業模式,儘管有著經濟風險
  因應世界潮流及稅務公平,我國將於明年施行「受控外國企業」(CFC)新法,該法規範受控外國公司應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以符合規定,境外公司應依法令規定來認定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規範對象。新法可區分為營利事業
  近3年來境外公司辦理股東董事變更的頻率增加,隨著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上路,台商應注意備妥持股變動的明細軌跡,分析股東董事變更頻率增加的起因可歸類為四種主因。   第一,台商進入面臨傳承
行政院正式核定CFC(受控外國公司)確定於2023年正式上路,實施後,放在CFC公司帳戶的未分配盈餘,將視同已分配盈餘來計算是否有相關稅負,已無過去延緩課稅的效果。未來申報該公司的基本所得額,除需提供
  自2014年大陸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畫綱要》、2015年發佈《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後,開啟了跨部門對失信黑名單的訊息建立,而隨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後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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